浏览数量: 7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6-30 来源: 本站
线束软管和开口软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6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8条“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之规定,现将我处管道安全有关事项报告。